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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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徐吉毘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1年度執更癸字第4104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徐吉毘於日前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癸字第4104號執行指揮書,其上備註欄載明「是否累犯:是。」;惟受刑人此等案件犯案時間均係在假釋期間所犯,並未構成累犯之要件,為維受刑人在監累進處遇之權益,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定有明文,是裁判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執行之效力;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80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癸字第4104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依據,乃受刑人徐吉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訴字第63號、101年度豐簡字第240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559號、101年度易字第1214號、101年度訴字第1587號、101年度訴字第1433號論罪科刑確定後,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在案,有卷附前開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上附件欄之記載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檢察官即應依裁判之內容予以執行,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權限審查裁判之內容是否違法,茍受刑人對於確定判決是否違法有所爭執,自應依非常上訴等程序為救濟,始為適法。是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受刑人之前案紀錄及上開刑事判決書與執行指揮書相互核閱後,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63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2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各罪嗣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9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6年3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應論以累犯等情,已於前揭判決書之判決主文及理由欄分別載明,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從而,本案檢察官既依上開確定判決等之內容予以執行,並據上開確定判決書之內容於指揮書上備註欄載明「是否累犯:是。」,自無不當,受刑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