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29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心斌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72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04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心斌因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72號判決,固依據法定期間即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3日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於101年9月26日送達於被告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蔡美華 設於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處所,並由施嘉鎮國際法律事務所蔡美華本人親自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準此,本件上訴不合上訴第二審之法定要件,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既不合法定程式,即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