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己○○
甲○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戊○○
丁○○丙○○訴訟代理人 李賴綉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