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高月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