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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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07號原告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 陳豫瑄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路○○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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