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59號原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被告 張治皓張英誼
吳珮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9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賴亮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