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74號原告 張麗虹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吳佩書 律師被告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立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2段232號10樓」,有原告所提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