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43號原告 簡麗滿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告 王盛鵬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王慧凱 律師
胡家芬 上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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