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原告庚○○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原告戊○○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六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林勝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