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義華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王姿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田義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傳拘無著,經本院發佈通緝,並於民國112年6月4日緝獲到案,經本院於同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查,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7月21日起借提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花蓮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執更甲字第24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揆諸上開規定,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7月2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