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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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85號原告 陳信宏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3,732元(即被告於本件111年度司執字第49255號執行事件持本件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