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97號原告 劉來枝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被告 金朝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占用面積4,72
6.7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芒果樹、墳墓移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50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4,345元【計算式:350×4,726.7=1,654,3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