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 陳建國 相對人 莊連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金額為共計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萬元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如附件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前依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提供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5張,面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850萬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06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存單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審核相關卷證,認為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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