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6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慰助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0號原告 董麗寬 被告金門縣政府代表人 陳福海 (縣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薛永固
許玉韻 上列當事人間慰助金事件,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80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臺灣金門地方法院」,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