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湘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秀蘭 當事人因104年度訴字第17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