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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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6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被告田馬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書韻人被告 沈正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10,000,000元及美金955,336元,其中美金部分,爰以原告民國104年9月25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33.05,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31,573,8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573,855元(計算式:10,000,000元+31,573,855元=41,573,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9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77,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