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80號
原   告  葉向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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