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鳳財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
相 對 人 棟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除因顯無勝訴之望者
外,應依該勞工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
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文義以觀,尚非
僅指受職災勞工請求職業補償或賠償之民事訴訟為限,參酌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及第25條並規定有雇主對於受職
業災害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限制及終止勞動契約應負之義務
等情,應認勞工僅需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民事訴訟,均包
括在內。次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為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
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臺
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4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雇於被告,在工廠進行作業時受傷,
為此求為被告就原告因受職業災害時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及補償原告於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原領工資,並提出勞資爭議
會議紀錄影本、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
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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