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鍾仲智 被告 許炎利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鍾仲智 被告 許炎利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