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109號債權人 許聖德 代理人 廖繼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英洲白美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票號NCA0000000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白美麗給付及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票據背頁似無白美麗背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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