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