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6年度聲沒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後淨重共計捌點肆壹肆公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末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於被告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以95年度毒偵字第7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7包物品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後淨重共計8.414公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3只,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7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4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因此,本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自製吸食器1組及塑膠製吸食剔管1支部分,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無足證明上開扣案自製吸食器及塑膠製吸食剔管,其性質上係「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且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鑑驗資料以供本院審酌該等扣案物品是否摻含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是未合於得就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因此,本件聲請人其餘之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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