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00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被   告  謝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9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
應補繳2,480元,本院以104年度桃補字第417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原告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收
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
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證
明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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