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孝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2,66
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