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正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信用貸款申請書、債權移轉證明書、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核該信用貸款申請書之內容,並無利率約定之約定條款(其台新銀行記錄欄之核定利率13.25%,應係原債權人依據約定條款始得核定之利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3.25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原信貸申請書之約定條款,若無特別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利息之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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