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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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91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被告聯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 被告 朱怡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聯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聯海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8日、100年6月23日邀同被告羅淑玲、朱怡頡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聯海公司於105年
5月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0筆,金額共計500萬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詎前開借款已經屆期,惟被告聯海公司僅償還本金75萬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42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 依渠 等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聯海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被告羅淑玲、朱怡頡既為聯海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保證書2份、約定書3份、借據6份、借款申請書2份、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2份等件為證,且被告等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2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翠茹附表:(單位:元/新臺幣)┌──┬──────┬────────┬────┬─────────────────┬──────────┐│││││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備註│││││(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10%│約定利率20%││├──┼──────┼────────┼────┼────────┼────────┼──────────┤│1│250,000元│自105年5月5日│4.59%│自105年6月6日│自105年12月6日│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2月5│起至清償日止│5日起至105年11月5││││││日止││日止│├──┼──────┼────────┼────┼────────┼────────┼──────────┤│2│250,000元│自105年5月18日│4.59%│自105年6月19日│自105年12月19日│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2月18│起至清償日止│18日起至105年11月18││││││日止││日止│├──┼──────┼────────┼────┼────────┼────────┼──────────┤│3│250,000元│自105年5月30日│4.59%│自105年7月1日│自106年1月1日│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2月31│起至清償日止│30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日止│├──┼──────┼────────┼────┼────────┼────────┼──────────┤│4│750,000元│自105年5月5日│4.59%│自105年6月6日│自105年12月6日│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2月5│起至清償日止│5日起至105年11月5││││││日止││日止│├──┼──────┼────────┼────┼────────┼────────┼──────────┤│5│750,000元│自105年5月18日│4.59%│自105年6月19日│自105年12月19日│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2月18│起至清償日止│18日起至105年11月18││││││日止││日止│├──┼──────┼────────┼────┼────────┼────────┼──────────┤│6│750,000元│自105年5月30日│4.59%│自105年7月1日│自106年1月1日│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2月31│起至清償日止│30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日止│├──┼──────┼────────┼────┼────────┼────────┼──────────┤│7│225,000元│自105年7月5日│4.59%│自105年8月6日│自106年2月6日│國內信用狀墊款金額,││││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6年2月5│起至清償日止│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日止││1日起至106年1月8││││││││日止│├──┼──────┼────────┼────┼────────┼────────┼──────────┤│8│87,500元│自105年3月16日│4.59%│自105年4月17日│自105年10月17日│國內信用狀墊款金額,││││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0月16│起至清償日止│借款期間自105年3月││││││日止││14日起至105年9月18││││││││日止│├──┼──────┼────────┼────┼────────┼────────┼──────────┤│9│675,000元│自105年7月5日│4.59%│自105年8月6日│自106年2月6日│國內信用狀墊款金額,││││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6年2月5│起至清償日止│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日止││1日起至106年1月8││││││││日止│├──┼──────┼────────┼────┼────────┼────────┼──────────┤│10│262,500元│自105年3月16日│4.59%│自105年4月17日│自105年10月17日│國內信用狀墊款金額,││││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0月16│起至清償日止│借款期間自105年3月││││││日止││14日起至105年9月18││││││││日止│├──┼──────┼────────┼────┼────────┼────────┼──────────┤│合計│4,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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