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9號原告 鍾維倫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碧雲 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1,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3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