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玄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營偵字第2004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高玄奇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證據部份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高玄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即有多次竊盜前科及執行紀錄,素行不佳,且年輕力壯,四肢健全,竟因欠債缺錢,即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方式行竊,除使告訴人遭受財產損失,亦嚴重危害他人居住之安全,破壞社會治安甚鉅,兼衡其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共新臺幣6萬2千元),未與告訴人等和解賠償損失,應嚴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被告持以行竊之螺絲起子1支,其陳明業已丟棄(南市警營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頁),為免將來執行困擾,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營偵字第2004號被告高玄奇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現因另案於矯正署臺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玄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4年7月30日上午11時許,攜帶客觀上足以傷人之兇器螺絲起子1支(未扣案),至 吳孟儒 位於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巷00號住處,翻越圍牆進入後,再以上開螺絲起子打破窗戶玻璃一角(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打開窗戶後由窗戶侵入該住處,並至二樓臥室衣櫥抽屜內竊取新台幣(下同)2千元,得手後離去現場。又於104年8月12日上午10時41分許,攜帶上開螺絲起子,至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臺灣電力故份有限公司員工宿舍,以螺絲起子打破 黃天佑 所承租之宿舍窗戶玻璃一角(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打開窗戶進入竊取存錢筒1個(內有50元硬幣約6萬元),得手後離去現場,嗣經警據報後調閱監視錄影器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黃天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高玄奇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天佑及被害人吳孟儒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檢察官施胤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湛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