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車籍變更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郭泯均 被告 羅俊祥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315元元(即車號00-0000號車輛出售被告後所衍生之稅款及罰單金額合計182,31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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