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蔡明修 被告 盧豐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