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3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黃政憲 相對人 方淑貞 債務人 徐邦賢 即快樂牙醫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含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2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債務人於101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
款期限至111年8月22日止;②相對人於101年12月12日邀同第三人 林志明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12月12日止;③相對人於101年12月12日邀同林志明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12月12日止;④債務人於102年3月5日邀同相對人及林志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7年3月5日止;⑤債務人與第三人 林欣儀 於102年12月2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7年12月2日止。前述借款均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前述借款於①104年9月24日②104年9月12日③104年9月12日④104年7月5日⑤104年10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140,144元②7,524,693元③5,167,559元④2,798,223元⑤13,598,84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前述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個人借款契約、房屋借款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43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25│建│3772.00│100000分之489│└──┴───┴────┴───┴──┴─┴────┴───────┘┌───────────────────────────────┐│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43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夾│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30│臺南市北區開│臺南市北│19層樓房│73│20│94│平│全│││13│元路485巷○○○區○○段│鋼筋混凝│.1│.9│.0│方│││││號│625地號│土造│0│0│0│公│││││││││││尺│部│├──┴─┴──────┴────┴────┴─┴─┴─┴─┴─┤│共有部分:開元段3304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