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持分土地登記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乙○○間請求給付持分土地登記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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