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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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2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鼎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鼎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伍捌公克)及其外包裝(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