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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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2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鼎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鼎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伍捌公克)及其外包裝(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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