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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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7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弘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弘霖犯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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