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桃補字第193號原告 蕭忠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亘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