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4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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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9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金柏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柏辰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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