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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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8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宗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8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宗益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蘇格登 12年威士忌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