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926號上訴人 洪國川 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 律師被上訴人雙成工商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沛婕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沛婕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