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0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駁回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貪污案件,前經第一審法院以其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等原因,依法羈押在案,嗣因其患有血便等症,須住院治療,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並經判處抗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五月在案。抗告人聲請意旨雖以其因業務需要,須不定期赴大陸或國外洽公,請准解除限制出境云云。惟查其限制出境之原因並未消滅,所請不能准許,爰依法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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