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0三號
抗告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代表人 陳華平 右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甲○○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聲請再審,以確定之判決為限,此觀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自明。抗告人對原審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八七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為不合法,因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