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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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 晶晟 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 代理人 鄭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5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
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育玄┌──────────────────────────────────────────────────────┐│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育琳有限公司 徐俊淇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4年10月31日│13,780元│AC0五六九八七│晶晟││1││屋分行│││三│興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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