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益群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益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益群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1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
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益群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3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前開2案件接續執行。其於101年5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4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月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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