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懿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懿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懿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2年8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並於102年9月2日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0月24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
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3月25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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