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商標行動電源貳拾件、「SAMSUNG」商標行動電源伍拾件、「SWAROVSKI、天鵝圖」商標行動電源壹佰參拾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健豪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3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得之仿冒「H」商標行動電源20件、「SAMSUNG」商標行動電源50件、「SWAROVSKI、天鵝圖」商標行動電源130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李健豪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罪嫌,業經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3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而扣案之仿冒仿冒「H」註冊商標行動電源20件、「SAMSUNG」註冊商標行動電源50件、「SWAROVSKI、天鵝圖」註冊商標行動電源130件,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乙節,有卷附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香港商施華洛世奇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4年5月14日FA字104004號函暨其附件、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察服務、委任狀、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明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足憑。依上說明,本件扣案之仿冒「H」註商標行動電源20件、「SAMSUNG」註冊商標行動電源50件、「SWAROV
SKI、天鵝圖」註冊商標行動電源130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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