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39號聲請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亡)最後住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94年9月18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故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惟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為苗栗縣苗栗市○○○路○○號,此有被繼承人戶政資料在卷可佐,是本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