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並致使富揚中古車商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之平日素行、智識程度、詐欺取得財物之價值雖高,惟被告僅實際取得報酬新臺幣3000元、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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