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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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8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4年刑保字第28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4年11月23日提出聲請,於94年11月29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1月29日甲○ 榮辛 94執聲沒703字第92889號函及檢察官聲請在卷為憑,然被告已於94年11月3日起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顯非具保停止羈押而逃匿中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從逕將保證金裁定沒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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