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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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53號
原告 程琬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