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李岳唐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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