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炳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清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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